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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安全难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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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9-25
现在的大学生都很懂事,会利用节日假期找份兼职来充实空闲时间。一方面是充分利用了个人的时间,锻炼自我;另一方面兼职收入可作为生活费,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可能年青人都比较激动,总是容易被一点利益甜头搞昏头脑,收到不良商人利用或欺骗。
最近有新闻报道,南京鼓楼某高校的一名女大学生利用暑期在南京一家公司里兼职打工,在工作后不到三个月,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结果被公司扣除了一个月的工资。不服气的大学生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法援律师帮助她打赢了官司,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给女大学生工资1200元。
暑假后刚上大四女大学生小薇,由于即将面临就业,在今年二月应聘到南京市一家公司做教育咨询师,老板表示前三个月工资1200元、三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小薇被安排做招生工作,但实际干的是杂活,还经常加班。小薇不满意这种状况,于是在三个月结束前五天提出辞职,谁知结算工资时老板竟扣住一个月工资不给。小薇于是来到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帮助。
据援助律师常开余介绍,小薇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没有工作证,两次发工资都是现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与公司有过关系,官司很难打赢。但是,小薇向常律师表示,她手机里有和老板的通话录音,并且自己当时和其他同事一起讨要工资的时候,还曾向“110”报过警。有了这些,案件很快进入到了诉讼程序。
小薇的援助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录音证据,并申请法庭调取110出警记录,把双方关联起来,使纠纷内容确定无疑。在庭审过程中,公司老板也承认小薇所述的事实,辩称小薇当时还是学生,在公司实习,双方是培训与被培训关系,她没有资格提出工资要求。然而援助律师指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年龄界限是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不能成为劳动者。双方之间建立关系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小薇向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其管理,公司也按月支付过工资,因此,双方是劳动关系,公司应按小薇实际出勤支付工资,扣工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依据法律规定判令公司支付小薇一个月工资1200元。
一些不法商人会利用大学生社会工作经验少,对很多社会恶习不清楚,从而利用其为己牟利。最后受到利益损害的往往是大学生。有些大学生维权意识不强,导致一些不良商人见风使舵,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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