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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向证人补充发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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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cws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3-05-17

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请被告方对原告所提供的上诉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方所提供的上述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我方没有异议,不过对其关联性存在异议。证人受原告委托,前去我方当事人商店取证,在其取证过程中,亦发现我方当事人商店内亦有销售标有“CPPC”商标的手机,我方当事人所有销售的产品均为XX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生产的移动手机类产品,此行为是经过生产商的授权准许,并未如原告方提出的我方当事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我方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均从合法途径取得,并对是否存在侵权的事实不明知,所以我方当事人不应责任。根据公证书所附的单据显示,我方当事人销售的手机型号为“OPP1eA128”,原告并没有生产此种型号的手机。原告诉请被告赔偿3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我方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我方当事人对其存在侵权的事实,所以,我方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被告方请出示下一组组证据。

原告代理人蔡XX:我方的第五组证据是书证,此份证据为(2010)深福法知产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的“OPPO”商标依法受到司法保护的事实。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书证呈上法庭。(合议庭互相传阅证据)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书证交给被告方。(被告方互相传阅证据,并向审判长示意看完)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书证交还原告方。

审判长:请被告方对原告所提供的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XXX:对于原告方所提供的上述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我方没有异议,不过对其关联性存在异议。我方作为正规经营者,是通过了该地区工商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其经营销售故为合法行为;再者,我方当事人所有销售的产品均为XX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生产的移动手机类产品,此行为是经过生产商的授权准许,并未如原告方提出的我方当事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我方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均从合法途径取得,并对是否存在侵权的事实不明知,所以我方当事人不应责任。本案中我当事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原告的此份证据不具参考性。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还有证据提交给本庭?

原告代理人蔡XX:我方证据提交完毕。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有证据提供给本庭?

被告代理人:有。我方一共提供了一组证据,该组证据共两份,分别是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指定销售合同书一份。第一份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所经营的东莞市常平XX手机店是合法经营单位,它是中国移动通信友谊通讯特约代理点,具有合法的商主体资格。第二份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所经营的东莞市常平XX手机店是XX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指定销售商。其所销售产品经过合法程序取得,并未侵犯原告方的商标专用权及专利权。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书证呈上法庭。(合议庭互相传阅证据)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书证交给被告方。(被告方互相传阅证据,并向审判长示意看完)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书证交还被告方。

审判长:请原告方对被告方所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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