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本次开庭分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判决四个阶段,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代理人林XX:原告的“”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并于2008年4月28日取得了第4571222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成套无线电话;手提电话;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网络通讯设备;手提无线电话……)。原告生产的“”手机投入市场以来,以时尚的外型,过硬的品质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同时,原告为宣传“”品牌投放了数亿的资金在各大媒体以多种形式对“”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市场宣传,现每年“”手机在中国销售额达数十亿元人民币。致力于全球战略的“”品牌,迄今已在全球一百多个国家进行了注册,“”品牌旗下各类产品在中国、美国、西欧、韩国、东南亚市场的销售业绩蒸蒸日上。2008年12月,“”正式与可口可乐、麦当劳以及阿迪达斯等全球知名品牌一起,成为NBA(美国职业篮球协会)在中国的官方市场合作伙伴,“”手机成为NBA在中国的官方指定手机,同时也是NBA在中国的首个国产手机合作伙伴。如今“”注册商标已为相关公众知晓,在电子通讯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的知名品牌,特别是在音乐手机市场占有重要地位。2011年,“”商标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正是因为原告品牌的成功和倍受消费者青睐,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赢取暴利就大肆生产、销售假/仿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手机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的授权人员于2012年6月15日对被告销售侵权手机产品进行取证,所购买的侵权手机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如机身正面、手机内侧、手机后壳等)。同时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对被告侵权经营店面及原告的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加之,原告的“”商标标识为英文字母排列,特征显著,易于识别。被告作为专业手机通讯产品零售商,对原告“”商品的商品品质、市场统一零售价格等十分清楚,其主观上亦对其侵权行为十分清楚,其侵权故意明显。被告之侵权产品市场进价极低,侵权产品获利巨大,假/仿冒品牌手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和声誉,同时也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被告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并说明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损失人民币3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李XX:基于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田X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我方做出以下答辩:
我方田XX系个体户东莞工商户东莞市常平XX手机店的经营者。该个体户于2008年5月4日登记成立,经营地址为东莞市常平镇东兴路124号一楼,经营范围为零售移动手机、移动手机配件,移动手机维修,其经营销售故为合法行为。而原告代理人到我商店购买的产品“OPPleA128”,原告也并没有生产此种型号的手机。我当事人销售涉案手机金额为300元,被告所或利润只有几十元,没有达到30000元的暴利程度。我当事人销售一部“OppleA128”手机,不会对原告的声誉造成影响。
我方当事人仅是一个小小店铺的经营者,对很多法律细节并不清楚,对于手机型号为“OPPleA128”的产品是不是侵权产品是不知情的。我方认为,纵使“OPPleA128”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我方代为销售也是不知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所以我方认为没有侵犯到原告的商标权,不负任何责任。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对其陈述的事实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
原告代理人蔡XX:好的,审判长,我方共提供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书证,共三份,如下:(2010)东虎证内字第10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告的“OPPO”商标(注册证为4571222号)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2012)粤莞南华第102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 “OPPO”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2012)粤莞南华第103号公证书。
我方当事人于2012年12月15日到位于东莞市常平镇的XX手机店,购买了手机一部。手机机身正反两面、手机机身反面内侧、两块电池正反两面、手机外包装盒等均有“CPPC”标识的图案。被告将近似我公司注册商标“OPPO”的字样使用在类似商品及包装上。综上所诉,第一、二被告均侵犯我方当事人公司商标专用权,故恳请法院支持我方诉求。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书证呈上法庭。(合议庭互相传阅证据)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书证交给被告方。(被告方互相传阅证据,并向审判长示意看完)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书证交还原告方。
审判长:请被告方对原告所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XXX:我方对于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其关联性性存在质疑。我方当事人经营范围是零售移动手机、移动手机配件,移动手机维修。作为销售者,我方并未在与该手机生产商签订的委托销售协议中关注到有关商标标明的注意事项,所以我方并不知悉该商标是否侵权。
而且我方作为正规经营者,是通过了该地区工商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其经营销售故为合法行为。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我方当事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所以请求法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