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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s 2013-07-07 00:44


各中小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基[1999]13号)的精神和省教育厅《关于委托有关学校承担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业务指导任务的通知》(粤教思[2001]35号)的要求,我区于2005年成立了“大亚湾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及下设的“大亚湾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由于指导委员会和指导中心成员人事变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现决定调整大亚湾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和大亚湾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成员(大亚湾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设在大亚湾区第一中学),调整后的机构成员如下:
一、大亚湾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大亚湾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大亚湾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区宣教局教育科具体负责,大亚湾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下设的指导中心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和计划,协助区宣教局承担对全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惠州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推进方案》,根据《大亚湾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本指导中心的特点,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一条 工作室宗旨
以专业研究为引领,以促进全体成员的成长及提高专业水平为目的,以专题研究为载体,以学习、交流、合作为主线,为推动全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条  主持人职责
(一)制定工作室三年规划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方案细则,按计划组织活动;
(二)确定本指导中心研究项目,负责主持撰写课题研究方案及相关成果;
(三)指导成员制定个人两年发展规划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完成;
(四)带领全体成员完成全区中小学安排的教育教学、科研和培训任务;
(五)建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网页,并负责日常更新及审核;
(六)带领全体成员积极推动大亚湾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并取得应有的成效和社会影响。
             第三条  成员职责
(一)成员从自己实际出发,制定出三年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制定阶段性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二)成员每学年至少阅读一本心理学理论或技术专著,撰写读书笔记不少于1万字;
(三)按时参加指导中心的每项活动。活动中积极思考,踊跃发言,分享见解。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室布置的任务,每人每学期至少开发一个主题的系列课程,为编写读本做准备,每人每学期至少完成一个主题的专题讲座;
(五)团结协作,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发表共同研究成果;
(六)做好个人专业成长记录,及时撰写阶段性总结。
             第四条  管理与考核
(一)采用主持人培养制度,主持人与成员签订《指导中心成员工作协议书》,使全体成员心理上不断成长,专业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指导中心档案,按计划开展各项活动,并及时收集整理资料分类归档。
(三)成员管理与考核
1.指导中心为每位成员建立业务档案,制定考核细则,每年对成员进行全面考核。
2.指导中心成员实施动态管理,对不能认真负责完成指导中心布置的各项活动的,及时上报指导中心领导小组,经审定将其调整出工作室。
(四)经费管理
1.指导中心经费由区教育局提供,由区一中实行专户管理。每项活动开支计划须先征得指导中心主管领导的同意。
2.经费主要用于:添置书籍、课题研究、专题研究;外出学习及聘请顾问,邀请专家授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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