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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2-09-11 01:54
×× 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性质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小学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小学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是以学生家长为主体,为协助学校开展与推进素质教育,支持、监督学校工作而组成的群体性组织。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家委会遵循教育规律,通过学校与家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社会各界间的横向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由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拓展育人的多种渠道,建立多元教育体系,促进学生成长为新世纪的高素质国际型人才。
第四条:家委会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活动和管理的参谋、监督作用,为家长、社区支持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增加学校办学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对学校办学的监督力度,提高学校的“公信”度,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三章 任务
第五条:积极倡导“家长好好学习,学生天天向上”的教育理念,遵循“父母是孩子最好老师”之良训,带头学习家教知识,提高家长对教育的认识,自觉抓好家庭教育、校外教育,以学生为本,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对子女的教育工作。
第六条:积极探索如何发动全体家长参与教育,调动家长的积极性,为学校教育的持续发展献计献策,为制定学生个性化教育提供宝贵建议,尽自己的力量配合学校、教师,使学校的文化教学、课外活动更加形式多样、丰富多彩,让校内、校外教育实现同步。
第七条:经常吸收、听取家长对学校、教师的意见、建议、要求,经分析研究后,向学校老师提出建议性意见或改进的办法和措施,最后再把学校、教师的改进意见反馈给全体家长。
第八条:家委会成员应自觉遵守章程,积极参加活动,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四章 成员
第九条:家委会成员需是在校就读生家长,由本人自荐或教师推荐产生。
第十条:家委会成员须报学校批准通过。
第十一条:家委会原则上由10~12名委员组成。委员会设会长、秘书长各一名。
第十二条:家委会成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委员会成员的子女如已毕业离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取消。
第十三条:家委会必须聘请各班主任教师负责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义务:
(1)、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
(2)、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
(3)、有义务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学校联系,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向家长公开个人联系电话,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
(4)、有义务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经常与学生家长进行联络。
(5)、有义务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第十五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3)、有权作为其它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4)、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家委会成员表现突出,在学校开展教育活动中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家委会成员有退出家委会自由,由本人提出申请,校级家委会通过审批。
第五章 部门
第十八条:本会原则上除联络部外,不设立常设部门。
第十九条:家委会应根据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设立相应临时部门,如卫生部、宣传部、咨询部、外联部 等等。
第六章 会议
第二十条:家委会行使职责中若有不同意见,应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为使家委会能正常开展活动,家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会议,如有必要,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家委会会议,会议就学校工作进行审查、评定、建议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家委会由主任委员负责组织会议,内容应与各学生家长商定,在会议前一天准备好讨论的事项并通知家委会成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实施过程中,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报学校通过实行,自家委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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