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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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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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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序看帖 dgqjj 发表于 2013年10月9日 1:43:38 周三 [只看该作者]

读《李天一被判10年冤吗》后感

这些律师啊,也不见得是什么好东西,知道什么是自相矛盾吗?在论述杨某是否预先设局敲诈中的第二点中,关于“嫖资“两千块的说法;既非卖淫,何收人钱。既觉强奸,为何不以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仅以“嫖资“未达预期,(继而勒索50万未遂,)便愤诉“强奸“。————为了否定自己的敲诈行为,承认了自己的卖淫行为!
还有一点是靠不住的:不戴避孕套就不是卖淫的推定,这就是无知的表现了,他们不知道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存在的:卖淫女通常有时会问嫖客:戴不戴套,然后戴套一个价码,不戴套自然另有一个价码!(千万别多想啊,别以为俺是亲身经历哦可以以性病多发性推定) 这是由于性工作者为了多挣钱而自定的! 
如果说天一这种人的存在对社会具一定危害性,此女何曾对社会不存在危害性呢?法律在程序上肯定要服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作第一要素,不能本末倒置,法律条文也要看是谁在理解,谁在运用。本案应该是既存在卖淫的主观,也存在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双方都有过错,更不可以其它案例来强证应定性为强奸罪或轮奸罪,需知,任何事情都存在特殊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需要法官酌情量刑,实行人工“纠错“,因为是没有一个事实会和法律条文正对无误的,天一性格中或许有其缺陷,但不足以上升至品性论处,对于一个心智未成熟的年青人来说,犯错误是难免的。此案判强奸罪成立可以有成立的理由,判罪名不成立可有不成立的理由。假如让我做本案的法官,判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建议最好三年)或许无罪释放,追究杨某:诬告、敲诈勒索。10年徒刑已经不是在改造了,已经是在毁人了!(版权归文章作者,QQ:54943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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