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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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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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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序看帖 dgqjj 发表于 2013年10月9日 1:48:20 周三 [只看该作者]

如何正确判断李天一案性质

李某等人涉嫌轮奸,依法被捕刑拘。此案性质如何,一度广泛议论。笔者就此问题,试谈如下浅见。
李某案性质是什么?性质指事物本身具有与它事物不同的特征,它是事物的本质。公检法断定李某等人所为是轮奸·强奸而非卖淫嫖娼,即为该案性质。

关于李某案性质,笔者于一月前明确判断,撰发数条微博阐述。试看:“如果企图否定客观事实拼命硬把轮奸·强奸扯为卖淫嫖娼,岂不等于把案发至今半年,公检法实施抓获嫌犯、刑拘、批捕、起诉、公诉,法院受理,纯属胡作非为!这难道不是睁眼说瞎话又是什么?根本上说,公检法司法程序如此正确,绝不可能推翻,或曰大局已定!”(腾讯微博2013年7月24日)
如何正确判断李某案性质?正确判断李某案性质,关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点是把握涉案性质的主要依据与基本过程。这从如下三方面分析:
首先,从案件回放分析
2月19日,海淀公安分局接杨某报案称,2月17日晚,其在一酒吧与李某等5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轮奸。2月20日,警方抓获涉案李某等5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3月7日,检察机关批捕李某等5人。3月27日,李某案移送未成年人检察处。5月6日,检察院受理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为完善证据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6月27日,李某案警方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7月8日,检察院以李某等人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9日,法院受理此案。7月22日,8月20日,法院各举行一次庭前会议。8月28日,法院审理。
案件回放证明,公安机关完成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试想,如果李某等5人不是涉嫌强奸罪,公安机关怎会实施抓获、刑拘、逮捕嫌疑人,复查完善证据? 如果证据欠缺,检察机关怎会接受公安机关移交,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怎会受理?由此观之,公检法如此司法程序,嫌疑人犯强奸罪确定无疑。
其次,从原告被告分析
原告杨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行政秘书,酒吧的兼职驻场。
被告李某等几人于2月17日凌晨12时,开车来到GLOBAL酒吧,领班张某为他们安排天蝎座包厢,并上酒水,全程陪护他们喝酒玩游戏。
喝完一杯酒,李某问张某可否找外面认识的人,进来喝酒玩游戏。张某到包厢外散座,找在酒吧闲聊相识的常客杨某徐某,张某说自已一直在包厢陪护,不用她们买单,结果她们来了。李某等人玩游戏耍花招,她们输多喝多。不久徐某离去,杨某酒量不好趴在一边,张某亦因喝多酒晕。
凌晨三点酒吧清场,李某等人说吃宵夜,李某让张某、杨某同去。张某问杨某,杨某说张某去她就去。当时杨某走路摇晃,他们扶她出酒吧。李某开车先走,张某杨某及其他三人坐在魏姓开的奥迪Q7,张某杨某紧挨坐在后排。车开不久杨某想吐,车停四环桥上,杨某吐完继续前行。
车到金鼎轩,他们扶杨某进去,她趴大厅桌子。随后李某开车赶到。上菜时,李某与邻桌三人发生冲突相互殴打。李某等人随即离开,车开到一车库,杨某下车蹲地。李某有事先走,张某酒劲难受,让李某顺便送他回去。张某对杨某说他先走,张某还让李某送杨某回去,李某回答愿意送她。
殊不知,李某等人兽性大发,他们将杨某拽上车打了她。几人开车到了湖北大厦。魏某用他身份证开一房,并发短信告知他人前来。李某等人扶杨某进大堂电梯时殴打了她。(监控录像显示)进入房间,李某等人再殴打恐吓杨某,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大约一个小时,李某等人离开房间,走出湖北大厦。
事后,杨某因遭摧残,她到医院检查治疗。杨某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即给李某打电话,质问是否伤害杨某,李某回答“我困了,睡醒再说”, 随即挂断电话。张某再打电话,说明事态严重。但李某说没事,“让她告去吧,我已在公安局里找好人了”。之后两天,张某打过几次电话,李某挂断不接听。张某给李某发一短信,强调事态严重。丁总亦用杨某手机给李双江发短信,先后两条短信,均未提及钱财。在这两天,杨某想去报警,但怕警方告知家属。丁总就此事联系警方,警方说是否告知家属,要看受害人意愿,如不愿也可不告知家属。这样,坚定了杨某决心,终于使她报了警。
上述过程证明,李某等人强行对杨某发生性关系,这有监控录像物证,有杨某人证,有公安审讯犯罪嫌疑人笔录言证。物、人、言三位一体证据,无可辩驳地证明李某案是轮奸·强奸案。
其三,从代理律师分析
1.原告杨某代理律师
田参军是杨某代理律师,其确定杨某酒后被李某等人拽走、殴打,违背她的意志,强行对她发生性关系。针对梦鸽控告函称,杨某抚弄李某等人下体,致使发生性关系。田律师对此力辩,杨某是被殴打后被迫为之。如此唯物辩证批驳,充分肯定李案为强奸。
杨某身心遭受摧残,精神几近崩溃,近日昏迷倒地,急送医院抢救治疗,后转精神病院调理。据此,田律师提出杨某附带民事赔偿。
田律师表态,毫不动摇,坚持为杨某力辩到底,依法严惩李某等人。
田律师说,梦鸽信访内容,如侵害杨某隐私名誉,将在李案办结后起诉李家。
2.被告李某代理律师
⑴开始,律师袁诚惠、薛振源。因案情复杂,无法满足委托人想法,先后请辞。
⑵随后,接任律师陈枢。坚持无罪辩护,称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未涉及李案事实与法律。
⑶近期,律师顾问兰和。兰和言论:①指责被告人杨某为陪酒女;②称有“案中案”; ③指责媒体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却屡次自行把李某名字公布出来;④向媒体透露己方认定的案情,却指责他人泄密;⑤说如果最终是被设局受害的话,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个社会等。⑥梦鸽所为:要求公开审理李案;申请异地立案侦查;向公安部信访处“申冤”等。
兰和律师上述言论,离开李案直接相关的事实与法律,最终于李案的认定无关无用。如称“案中案”,仅谈其然不谈其所以然。究其原因,或专业功底浅薄,或明知不可而为之,或另有所图?在某种意义上说,偏于主观武断,左右司法程序,借以博取社会舆论有利于已不利于他的支持与反对,这在一定程度上把水搅混了。
梦鸽救子心切,司法程序知之甚少,一再抛出与李案并不相关,也不可能实现的申请、请求等。
综上分析,原告杨某律师田参军充分肯定李案是强奸而非卖淫嫖娼,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被告李某律师与委托人梦鸽言辞,无法否定李案是轮奸·强奸罪。
(自注:源于网上诸资料,撰于法院审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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