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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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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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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产制度与剥夺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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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爆出南京两名幼童被饿死家中,其母亲乐某长期吸毒而屡有伤害孩子的情况发生,当地孤儿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因幼童有母亲而不符合收养条件难以救助,惨案发生后其母乐某被刑拘。看后心中戚戚、愤懑而难以平静。由此想起禁治产制度与剥夺监护权问题。
禁治产是一个法律术语,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后为大陆法系所沿用。禁治产就是禁止管理财产,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有酗酒、吸毒、赌博和胡乱奢侈消费等恶习的人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被禁止治理财产的人就是禁治产人,特指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自然人。被禁治产人一般具备下述条件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因挥霍浪费而可能导致自己或家属陷于贫困者;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而可能导致自己或家属陷于贫困或危及他人安全者。经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配偶、近亲属等)提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宣告,禁止其治理自己财产。凡被宣告为禁治产人的,就丧失了对于自己财产的管理权限,而由法院为其指定的辅助人或监护人来帮助其管理财产。其有关财产的一切处置如果没有辅助人或监护人的签字认定,均无法律效力。古罗马时代已经建立了发达的个人财产制度,个人滥用或不能以正常神智处置私有财产,不仅会对其自有财产造成损害,还会对有希望继承其遗产的亲属造成损害,也会对与其交易的伙伴构成威胁,影响公共交易的安全。出于对其财产相关利益的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限制那些不能理智管理自己财产的人,进而形成了禁治产制度。
我国法律一般把父母设定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具有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权,而在实际判例中极少有剥夺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一旦发生未成年人权益受到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侵害的情形时,其他人或社会极难进行有效干预或救助。在南京幼童饿死的案例中,其母亲乐某长期吸毒而屡有伤害孩子的情况发生,当地孤儿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因幼童有母亲而不符合收养条件难以救助,最终导致惨案发生。我国亟需完善法律,对不能或不宜行使监护权的法定监护人应果断剥夺其监护权,建立禁治产制度,建立财产、监护、赡养信托制度。
最后呼吁:作为家长,有时间就多陪陪孩子吧!没时间给孩子请个家教做个朋友也是不错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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