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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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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 自愿认罪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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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因猥亵多名女童,近日被市中院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的终审判决。
1988年出生的王某是市内某职业学院的学生。2007年8月到2008年12月期间,王某先后窜至市内多家厂矿家属院,罗玉小区等地0,在楼道内强行抱住女童马某、扬某、车某、周某进行猥亵,而受害者均是1997年至2001年出生的孩子。
2009年7月10日,王某被逮捕。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强行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其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提出:自己对周某实施搂抱行为时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应属刑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其次,自己是在长期自闭性格压力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原审公依据客观事实作出判决,未充分考虑自己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以及自愿认罪等因素,量刑过重。另外,自己系在校大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应酌情从轻予以处罚。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了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被告人王某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针对上诉人所提出自己对被害人周某实施搂抱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法院查实,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供述,其将周某搂抱后虽未采取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但确实实施了猥亵行为,所以,王某所提出的这一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从案件犯罪情节来看,虽然王某先后四次猥亵儿童,作案次数较多,但作案地点均为家属楼楼道。在作案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均为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抱住后实施抚摸等行为,遇害人大声呼救或发现有人经过即逃离现场,这种犯罪与恃强凌弱,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猥亵行为应有所区别;被害人系在校学生,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老实,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主观恶性较轻。结合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一审中又自愿认罪等情况,对其可适用缓刑。
市中院最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只需对被告人王某量刑予以变更。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处刑部分。上诉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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