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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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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创业实践基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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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创业实践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地规范化管理,保证创业企业正常运营,创建安全、有效、和谐的创业环境,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指的创业实践基地是指用于免费提供给在校学生创业的办公场所。
第二章 学生创业团队的进入与退出
第三条 学生创业团队必须向创业学院提交《东莞理工学院创业实践基地项目申报书》,由创业学院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决定进入基地团队。
第四条 学生创业团队正式进入基地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工商注册,否则创业学院有权取消资金资助和进驻资格。
第五条 进入基地的学生创业团队与创业学院签订《东莞理工学院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合同》。
第六条 学生创业团队进入基地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表现良好的企业可在进驻合同到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批准,时间可延长一年,获延长期限的企业每年不超过两家。其他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前退出基地。
第七条 进入基地的企业如违反基地管理规定,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经创业学院报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定后,责令退出,情节严重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基地创业企业管理
第八条 基地企业完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九条 保证企业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如有违反,创业学院将提出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创业实践基地。
第十条 基地企业的管理成果、科研成果归企业所有。
第十一条 基地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自行承担在基地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基地企业进行年终综合评价,并对不合格企业责令退出基地
第四章 人员和场地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内各企业必须制定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企业实施规范化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和各项制度应悬挂或张贴在公司显眼位置。
第十四条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企业应安排人员值班,创业学院将对基地内场地资源的利用率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基地内留宿和进行与项目运营无关的聚会活动。情节严重且不配合管理的企业,创业学院有权提出书面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各企业不得随意改变办公室场地用途,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办公场地。提前退出基地的企业应向创业学院提交退出申请并交回钥匙。
第十七条 各企业和员工应爱护基地内的硬件设施和固定财产,退出基地前,应保证场地和设施的完好无损,如有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团队出现人员变动或调整应向创业学院提出书面说明。如发现有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创业资助的,经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创业学院有权终止资助、取消进驻资格和追缴资助款项,并通报给相关院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创业学院将根据企业遵守基地规定的表现、企业守法经营及内部管理状况以及企业是否按要求提交各类材料和报表、是否按规定履行值班职责等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优良的企业才有申请延期孵化的资格。
第五章 园区安全和卫生
第二十条 进入基地的企业对公司经营、生产、人身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基地内乱扔丢弃废弃物,应保持园区的整洁有序;
第二十二条 禁止基地内吸烟、生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隐患的活动和行为,情节严重且不配合管理的企业,创业学院有权提出责令退出。
第二十三条 违反基地安全规定,出现安全事故给基地设施、设备或其他企业和人员造成严重损失的,创业学院有去权责令退出基地和终止资助。
第六章 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保证企业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如有违反,创业学院将提出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基地和终止资金资助。
第二十五条 创业企业必须按季度上交真实的财务报表和纳税情况。虚报或不按时提交的,创业学院有权提出书面警告。
第二十六条 创业学院有权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财务审计。存在严重问题或不配合审查的企业,创业学院有权提出书面警告。
第七章 企业值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基地企业应根据创业学院的安排每周进行轮流值班,并按照创业学院的规定履行值班职责;
第二十八条 创业学院有权对违反企业值班制度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企业提出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东莞理工学院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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