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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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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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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湟中城管梁增虎殴打孕妇群众李发莲事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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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打人的事件在国内一次又一次被曝,而且每一次打人事件后就会有新的城管暴力执法的发生,是城管们不看新闻、不懂法律还是自以为是?城管究竟有多大权力可以殴打群众?城管协管为何总会参与打人?城管上岗培训不到位应该谁来负责?受伤群众应该找谁问说法?领导打人责任是不是比较轻?这一系列问题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青海6个月的孕妇李发莲遭遇暴力执法的过程是怎样的?根据媒体资料看到,青海湟中县一位44岁妇女李发莲人替朋友李梅看店,结果莫名其妙被城管连抽了十几个耳光,并且被押上了车,戴上了黑头套,拉到了多巴镇人民政府。此过程让看者皆愤怒!这怎么看都像是在电视和电影里的情节,竟然出现在现实中,而且是城市管理人带头施暴,这个社会怎么啦?!
可以肯定地说,城管协管没有执法权利:动商贩的摊档、动手打人都是违法行为。事件曝光以后,给予城管中队副队长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职务处分,对参与打人的五名城管临聘队员予以辞退。不过,这样的处分让大家都感到异常的愤怒!
【处分不合理引广大群众愤怒的原因分析】
1、城管协管暴力执法导致群众受伤,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城管协管没有执法权,打人也不是工作内容之一,只是一种泄愤行为。那么,就可以判断为个人行为,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很明显,城管协管的行为已经造成他人受伤,还涉及一条未出生的人命!单单辞退涉事协管是不合理的。
2、协管上岗培训不到位应该有人负责。协管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这些都是被雇佣于城市管理者,这些协管从属城管,部分城管人员有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城管副队长带头打人不应该仅仅是负领导责任!带头打人,造成他人受伤,也可以定性为故意伤害。而其在政治体系里的问责责任应该另算,而不是说,出事了就拿职位做挡箭牌。这和基本宪法是矛盾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因为领导就应该免责。
对群众带头打人、连抽妇女十几个耳光的队长梁增虎却仅明确负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这或许是一种积累民怨的行政作为,应该及时给予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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